資格審查根據進行資格審查的時間分為資格預審和資格后審兩種類型。我國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體系和招標投標法律法規(guī)體系關于資格審查類型的規(guī)定是基本一致的。
什么是資格預審?
資格預審是指供應商在獲取采購文件(招標文件、競爭性談判文件、詢價通知書、競爭性磋商文件)前,由采購人依據資格預審公告(或邀請書)和資格預審文件規(guī)定對潛在供應商進行評審,以確定供應商是否具備參加政府采購活動資格的一種方式。資格預審的法律意義在于,采購人以合法的程序和條件限制沒有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進一步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資格預審是采購程序中的一個獨立環(huán)節(jié),適用于除單一來源采購外的任何采購方式。
資格預審可以減少后續(xù)評審階段工作、了解潛在供應商對采購項目的興趣、節(jié)約不合格供應商準備費用,但是延長了采購過程。適用于技術難度較大或投標文件(響應文件)編制成本較高、潛在供應商數量較多的采購項目。
資格預審的方法
實踐中,資格預審的審查方法有兩種,即合格制或有限數量制。
1.合格制,即按資格預審文件規(guī)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對資格預審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查,符合資格預審文件規(guī)定的供應商資格條件的申請人為合格申請人。
2.有限數量制,是指對合格申請人再進行綜合評價,根據評價結果及規(guī)定的限制數量擇優(yōu)確定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
應當注意,資格預審不能被用來限制競爭。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規(guī)定,資格預審的結果是產生相應的“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邀請招標,只能從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通過隨機抽取方式選擇被邀請供應商;競爭性談判和詢價,由談判小組、詢價小組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被邀請供應商。因此,確定被邀請供應商的程序,決定了有限數量制的概念內涵不適用政府采購邀請招標、競爭性談判和詢價。而公開招標,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開招標進行資格預審的,……招標文件應當向所有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提供。
按照慣例,無論是采用合格制或有限數量制進行資格預審,有資格參加投標的供應商都稱為通過資格預審的供應商。但是,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三條關于“采購人……并根據本法規(guī)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的規(guī)定,資格預審,審查的是供應商的資格,不是對符合資格條件的供應商進行綜合評價,從邏輯關系上分析,有限數量制的概念內涵不適用政府采購。 否則,會涉嫌違反《政府采購法》第五條關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qū)和本行業(yè)的政府采購市場”的規(guī)定。